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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篡改病历相关法律责任研究

[06-24 00:14:3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33

导读: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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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xx .
101
[2] 张文显.法理学[m]●e京:法律出版社,2000.(80)
[3] 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 .医
学与哲学,2000,(4】
(收稿:20xx—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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