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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总结

[04-16 20:10:45]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毕业总结   阅读:80

导读:法律毕业总结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和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为了减轻和消除人民反抗斗争的“心腹之害”和外国侵略的“肘腋之忧”,也为了适应阶级力量对比发生的明显变化,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对上层建筑实施某些“变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而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活动,学术观点颇不一致,多数学者往往从保守性和欺骗性角度出发加以批评和否定,笔者认为,事实并非仅仅如此。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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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总结

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和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为了减轻和消除人民反抗斗争的“心腹之害”和外国侵略的“肘腋之忧”,也为了适应阶级力量对比发生的明显变化,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对上层建筑实施某些“变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而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活动,学术观点颇不一致,多数学者往往从保守性和欺骗性角度出发加以批评和否定,笔者认为,事实并非仅仅如此。


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 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极少数有产阶级上层男子的代表活动场所,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并同时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独揽统治权;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跛产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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