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苯精制项目。粗苯精制重点抓好山西三维20万吨项目,逐步淘汰酸洗法精制粗苯工艺。〖hth〗
四、焦化行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以深入贯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为动力,强化对焦化行业的组织领导和依法行政
1、加强对焦化行业的组织领导。根据《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决定,焦化行业要坚持“总量控制,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全市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统一在市政府“焦化行业清理整顿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有关清理整顿的要求,落实清理整顿的任务,确保市政府制定的焦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同时要做好市政府规划的焦化化产品深加工项目的跟踪监督,协调服务。积极探索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途径和办法。
2、加强焦化行业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的焦化产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建设。各级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依法强化对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焦炭生产、运销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
3、加强协调配合。焦化行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各县(市、区)要树立全市经济一盘棋的思想,自觉遵守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为焦化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紧紧围绕行业发展政策,为企业服好务、办好事。
(二)认真贯彻执行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政策,切实落实总量控制
1、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对列入分批关闭的焦化企业20xx年底全部关闭淘汰。对在20xx年底不能按期关闭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对未关闭的企业采取“五停”措施。
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土焦、改良焦的行为,对生产土焦、改良焦的企业要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对其非法行为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控制新建焦化项目。省政府明确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焦化项目,新建项目和扩大焦化产能的焦化技改项目,由省有关投资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新的焦炭生产能力,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的要求,坚决杜绝新增焦化能力的现象,明确保留的各类焦化企业,要维持清理整顿核实的产能,不得随意改变炉型,扩大生产能力。
县级工业经济综合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擅自新增焦化能力现象要立即呈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建的立即拆除,已投产的立即关闭取缔。
3、加快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未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批准立项,违规建成的大机焦项目,项目在建部分立即停建。由省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场地进行认定,在环境敏感区内的,要向政府提出立即关闭的意见;不在环境敏感区的要落实环境容量置换,按规定完善环保、用地、取水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上述各焦化企业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各类手续齐全后要尽快呈报经委系统,逐级报请省政府重新审查处置。
4、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在“十一五”期间,要积极探索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焦化产业结构的方式方法,逐步淘汰以畅翔型焦炉为代表的非规范设计焦炉,提高化产品回收率;要逐步推行能耗考核办法,对能耗高、浪费严重的企业给予淘汰;要向发展下游产业链的企业适当集中产能,形成一批产能在200万吨左右、产业链条完整的焦化企业。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严格控制新建焦化企业,打击非法生产土焦、改良焦行为,完善列入保留范围的焦化企业行政许可手续,确保我市焦化能力控制到3000万吨以下,实现焦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状况的不断改善。
(三)加强焦化行业经济运行调控,保持焦化行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序
1、加强煤炭供应的监督。加强对我市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是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各焦化企业要自觉遵守省、市相关煤炭经营政策,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炼焦用煤;要积极研究先进的配煤炼焦工艺、技术,减少焦煤用量,节约焦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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