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环境法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都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地方政府环境失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地方政府领导和企业法人的环境责任追究存在着经济化和抽象化现象的问题。与此同时,对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经济指标优先。必然导致了一些地区环境与发展的失衡。
(三)环境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环境法治的需要。我市环境执法能力不强,技术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执法人员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经费少。以环境监察能力而言,我市环境监察人员为195名,占全市常住人口(442 万)的2 万分之一还不到。按面积来计算,平均25 平方公里只有一名环境监察人员。部分地区车改后全市执法用车19 辆,平均10 个执法人员合用1 辆,有的区级环境执法部门还没有配备执法车辆。据统计,我市仅进行排污申报的污染企业近8700 多家,因而每名环境监察人员要管44 个以上污染企业。这还不包括对农村环境、建筑工地、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还要承担每年1 万多件信访投诉查处工作。面对这么大的管理空间,显然是难以全面管理到位的。
三、领先一步加快我市环境法治建设
20xx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会,温家宝总理提出“三个转变“,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软指标“转变为“硬任务“。20xx年7 月26 日,国务院召开通报全国经济形势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特别强调了环保、节能等约束性指标的问题,他说指导性指标是一个预期的目标,而约束性指标则是必须完成的;但是上半年全国的实际完成情况与中央的要求有偏差,gdp 等指导性指标完成得很好,节能、环保等约束性指标却没有达到要求,中央将在后一方面加大调控力度。温家宝总理的讲话,表明了国家对环保工作的决策性思路的转变。这对指导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是无锡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跨入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是无锡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提升的战略期,也是无锡环境法治建设极为关键的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先行一步,努力加快我市的环境法治建设,为无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环境法治基础。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加快我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健全各项配套制度的步伐,是环境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一是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要求,完善对综合决策方面的立法,使决策层在作出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重大决策时有法可依。把环保优先方针贯穿于决策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发展的全过程,真正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二是要抓紧制定城市建设、区域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重大计划和引进建设项目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办法。对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回顾性环评工作,根据回顾性评价的结果,修订区域发展规划,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三是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今年要完成《无锡市贯彻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四是完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各项强制性措施。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职责相适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加快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为。最近出台的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我市也应着手这方面的改革,在市区的范围内将环保系统管理垂直起来。要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环保前置许可机制。各履行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没有经过环保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建立和健全各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要按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将环境管理权重新统一起来。
(三)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快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落实《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确保全市的环境安全。要把环境风险评价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事故防范措施的验收纳入“三同时“制度之内。要加大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坚持“严查“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的态势,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要加大对城郊和农村等薄弱地区的环保执法力度。以法制的力量来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市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彻底解决星罗棋布的镇、村企业和个私企业的污染环境问题。要着力检查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治污效果。对屡查不改或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坚决关停,对环保违法责任人要依法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克服重前期审批轻后期验收的现象,对审批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要加强事后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