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组织部门层面讲,初始提名的范围不确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上,选拔干部的范围可大可小,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对什么岗位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也缺乏限制性规定。范围的不确
定性,选择的随意性、多元性,导致干部任用上浓重的“人治”色彩。
(四)启动机制有缺陷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启动时机不明确。何时启动干部,启动时间长短,如何安排,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限制性的条件,虽然重复动议、临时动议等情况已很少见,但频繁动议在实践中却较多,个别地方一年中动干部的次数过多。二是初始提名具有局限性。实践中,干部任用工作一旦启动一般就很难停止,初始提名一旦确定,那么被提名者的成功率是很高的,同时,一旦决定到哪个单位搞民主推荐,基本上就只能在该单位提拔选用干部,其他单位就事实上已经排除在外了。由于启动主体在能力水平、学识经验、公平公正等因素的影响,加上党性修养高低,都会关系初始提名质量的高低。三是监督不够到位。从监督职能角度看,目前对启动程序的监督是从初始提名确定之时,对出台初始提名人选的理由缺乏了解。
三、规范干部任用启动程序需要把握的二个关系
研究干部任用启动程序是对用人权的一种规范和完善,必须贯彻辨证思维的原则,避免一刀切,既要给书记、组织部门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同时又需要在制度方面进行限制,要站在书记、组织部门、干部群众三者不同的角度来探索研究。
(一)规范干部任用启动程序必须把握公权性和公开性的关系。干部启动程序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力,是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凡是公共权力都具有公开性、透明性,都必须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绝不能游离于公众的视线之外。事实表明,腐败的用人行为都存在“暗箱操作”,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之所以为人们诟病少,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两种程序公开、透明。启动程序的公权性本质上要求干部任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这也是程序的本质特征。根据温州瑞安市“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调研试点经验,全委会成员参与民主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是干部工作人事制度民主化、公开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干部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大势所趋,也是把握好公权力与公开性关系的根本所在。
(二)规范干部任用启动程序必须把握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干部启动程序多年来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用人权力与责任很不对称,无法追究责任人应有的责任,从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启动程序,就是要规范权力与责任,体现权责一致、权责统一的原则,就是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一把手”的用人权,使书记的用人权与民主监督相得益彰。
四、规范干部任用启动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干部任用启动程序在干部工作中地位和作用
首先,干部任用启动程序是干部任用工作重要的初始环节。要明确启动程序构成的有关要件,深化对启动程序的条件、主体、权限、机制等内容的理解,提高启动程序的实施水平和责任意识。干部任用启动程序的工作好坏,会直接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走向和质量效果。干部工作实践表明,得到初始提名者,其成功率非常高。因此,启动主体必须要慎重对待和高度重视启动程序。其次,干部任用启动程序是一种公权力,是整个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启动主体是代表党和人民来行使好这种权力的,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重要用人原则。第三,干部任用启动程序必须接受监督。作为公权力,干部任用启动程序必须置权力于公众的视线之下,而不可能游离于公众的视线之外,而不是某些人的“私有领地”。
(二)进一步认清干部任用启动程序的主体及其职责
一是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启动主体,具有干部启动权,拥有动议权和初始提名权。“党管干部”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地方党委统领一方,负责一方,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而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委第一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他对上级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对地方整个大局的思考和布局,是其深思熟虑的重点,而且都必须紧紧依靠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去执行和落实。因此,按照“党管干部”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赋予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充分的用人权,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毫无疑问是启动主体,具有干部启动权,拥有动议权和初始提名权,但主要负责人必须忠实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忠实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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