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组织部门作为党委分管干部和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启动主体,拥有启动建议权(动议建议权和初始提名建议权)和具体操作权。组织部门拥有干部任用启动建议权是组织部门履行职能作用的内在要求,但决定权应在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拥有具体操作权应该是完整的,这是组织部门的自身职权所决定的,书记不具有具体操作权,书记要实现干部工作目标必须通过组织部门具体操作得以实现,这就要发挥组织部门掌握比较系统全面的干部信息资源、熟悉干部工作程序等优势,努力为党委决策和中心大局服务。
三是其他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个人可以将干部的有关信息及建议向组织部门或党委主要负责人反映,具有一定的推荐或建议权,但不是启动主体。是否动议或初始提名必须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动议或初始提名并由组织部门具体操作。从实践来看,启动主体必须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书记不能过于放大自身的作用,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应有职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明确启动主体及其职责的同时,必须给相关方面提出纪律要求,坚持“三必须三严禁”,警钟长鸣。⑴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群众路线,严禁腐败行为;⑵组织部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用人;⑶个人推荐干部必须出于公心,坚持负责任的态度,严禁私字当头。
(三)进一步完善初始提名的工作机制
首先,启动主体必须熟悉有关情况。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要非常熟悉市情、县情、区情,熟悉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情况;其次,组织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认真搞好定期民主推荐、日常考核情况、班子结构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单位、领导推荐,以及近期干部使用导向和重点等情况,通过认真综合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汇报,使启动主体充分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并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征求意见和集体研究,使初始提名建立在扎实、科学的工作之上,进一步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认性。再次,建立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一库四制度”,即后备干部库建设、定期民主推荐制度、定期考核分析制度、个人署名推荐制度、职位空缺预告制度等。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对干部任用启动程序的监督检查,需要站在较高的层次,着重抓好以下三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主体的责任,坚决与不正之风作斗争。二是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如“不得动议的情形(临时动议、超职数配备、越级提拔、明确离任前、带病提拔等)”和“必须有所限制的情形(频繁动议、任期未干满一届、重复动议)”遵守了没有,初始提名的人选的“准确度”、“公认度”如何,干部任用后的效果和群众反映如何等。同时把这些内容也可纳入《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专项检查的内容之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使干部启动程序朝健康方向发展。三是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如建立和完善干部记实制度,如实记录启动程序等干部工作环节的真实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制度,定期了解和掌握各地干部工作的动态情况;建议试行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报告制度,把县(市、区)委书记用人情况向上级全委会报告,一般二年一次,一届二次;同时纳入本级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一年一次。通过以上努力,达到科学规范、有效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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