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纠正和撤销下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
8、协调跨地域的侦查协作事项,管理辖区内的侦查协作。
9、会同政工部门管理本级侦查人才库。
10、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建立侦、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实行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
建立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办案联系制度,前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坚持批捕、公诉对涉案数额大、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在本地影响、震动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围绕庭审举证需要,积极建议或引导自侦部门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侦诉合力,使所收集的证据合乎庭审标准,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定性争议,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和质量,缩短诉讼时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
(四)、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实现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保障
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切实落实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重点完善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控、办案安全防范、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防止不文明办案、违反办案安全的长效机制,形成完备的、上下一体的执法规范化体系。
二是规范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案源分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线索的成案价值、是否适宜本地查处,又要考虑各地工作的忙闲情况及办案能力等,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
三是加强侦查一体化办案保障建设。针对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在实施侦查一体化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侦查一体化的基础建设,提高侦查一体化的保障力度。在人员保障方面,应当科学调配现有人员,更多地引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人才;在经费保障方面,应当统筹安排,对于交办、指定管辖以及提供侦查协作、帮助追逃等所需经费,可给予适当补助,使侦查一体化效能最大化。
四是加强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抓好职务犯罪侦查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交流,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是全面贯彻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关键。要更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断拓宽知识面,克服过去知识窄、综合素质不高的局面。要采取短期培训、长期系统学习和专业训练相结合,重点加强证券、期货、金融、贸易投资等市场经济以及计算机使用、会计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有步骤地选送基层业务骨干到外省或上级院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安排业务骨干到相关行业“跟班作业”,掌握该行业运作的特点规律。同时,按照查办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职务犯罪的需要,要求基层检察院实行专业分工、明确主攻方向,在实战中培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能打硬仗的整体作战能力和擅长突破各类案件的专项攻坚能力。要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侦查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自侦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