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立法项目征集渠道
完善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程序,充分保障各方表达意见的权利。使公众从立法源头,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全面参与到立法活动的全过程是当前立项编制部门应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参与立法的意识。尽管公民参与立法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公民参与立法的一些形式和渠道并未为群众所了解或存在障碍,使得公民主动参与立法的热情不高,如《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对公民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的规定,还有全年常态化的项目征集、建议和处理机制等内容,了解的人并不多,导致公民现阶段参与立法的整体态势还不太令人满意,因此,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的丰富形式进行宣传,既向公民宣传法律知识,又让公民了解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为公民发表言论、意见提供便捷的窗口,这样,才能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进一步扩大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2、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反馈和奖励机制,保护和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市人大曾经对参与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活动的公民进行奖励,且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应该使这一制度固定下来,进一步得到规范和落实,更好地集中社会各界群众的智慧,为地方立法继续献计献策。
3、改变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单一的做法,建立多元化的来源渠道。
目前,地方立法项目绝大多数为政府部门申报,人大及其各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提出的立法立项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拓宽听取立法建议的渠道,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和工青妇等单位以及人大代表,包括广大群众,都成为地方立法立项来源的重要渠道。同时,重点发挥以下几个渠道在地方立法立项中的作用:
(1)继续发挥政府部门在立法立项中的作用。虽然由政府部门提供立法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但政府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肩负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了解全面,使其立法建议更有针对性。
(2)发挥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立项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比较超脱,具有不受部门利益局限的优势,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立法建议,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提出立法立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向社会公开征询地方立法立项的建议。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广大公民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他们对于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因此,在编制立法立项时,应该广开言路,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认真征求和采纳广大公民对地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听取弱势群体对地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发挥政协在立法立项中的作用。政协是一个由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阶层、各民族和各方面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社会联系面非常广泛,代表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以及社情民意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因而应当充分重视发挥政协在地方立法立项中的重要作用。
(5)领导人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所作的立法批示是地方立法立项的来源之一。领导人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所作的立法批示从形式上看是个人意见,但从实质上看,领导人在处理公务时,会收到大量的反映各种社会问题的信息和情况反映,以及各种反映社情民意的建言献策。所以,领导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所作的立法批示也是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的,可以作为地方立法立项的一个来源。
(二)建立立法立项审查论证制度。
从地方立法实践看,随着法治的推进和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立法建议日益增多。不少立法建议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立法需求,但也不乏并无立法需求的立法建议。因此,对立法需求的供给需要认真研究,如果不加甄别地都启动正式立法程序,可能导致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建立地方立法立项论证制度,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认立法需求的真实性和急缓程度,分别作出满足需求及时立法、把握时机适时立法、衡量得失不做立法的不同选择,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盲目立项带来的弊端,实现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对立法建议项目初步筛选后,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使立法项目的筛选一开始就有理论上的支持和中立的意见,从而不受有关利益群体的左右,同时,可以更广泛地听取民意,反映民情,使“立法为民”的理念落在实处,有利于增强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因此,应(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立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