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然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科学论证机制。因此,确立立法选项标准,有助于科学、合理地筛选和确定立法项目。个人认为立法立项标准还是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本地相关法规的关系,以及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等因素,具体考虑选项时坚持以下原则:即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时间服从质量;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把修订和废止法规规章放在和制定法规规章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立法为民。在此基础上初选出的项目再注意几个“优先”的原则排定项目顺序,也就是:一是关系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二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优先;三是属于本地区创新性的项目优先;四是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此外,申报项目能否立项,还要看是否进行了调研论证、有没有起草草案等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立法计划项目:一是已经有政府文件,但实践证明其效力不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项目;二是国家已经立法,但其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规或规章的项目;三是国家尚未出台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实践依据、社会条件已具备,涉及的重大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项目;四是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修订的项目;五是政府在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依据不足等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的项目。
总之,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遴选机制,实现立法机关与全社会广泛互动,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智慧,经过专家的严格论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从而达到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的目的,这无疑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