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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

[10-15 15:47:4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调研报告   阅读:8574

导读:(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四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www.xxk123.com(www.xxk123.com)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3)特殊情形的处理。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条件之前,应当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因婚姻、收养等原因,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一般要将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超生的人口,不应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认定其基于出生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不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生产、生活,因此他们不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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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四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3)特殊情形的处理。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条件之前,应当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因婚姻、收养等原因,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时
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一般要将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超生的人口,不应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认定其基于出生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不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生产、生活,因此他们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强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与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现行直接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构筑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法律体系:


(1)事前审查制。在村规民约草案的制定阶段,由村委会审核草案后,再报政府相关部门(如法制办会同农村工作局、民政局)对草案内容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责令修改后方允许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2)事后批准制。建议将来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为在村规民约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即改备案制为批准制。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予以发回或作出处理决定。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后补充规定:“如有违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发回或责令改正。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回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立即失效。”


(3)政府责令纠正。政府发现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村规民约进行监督。


(4)司法审查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违法的村规民约不予适用并作出否定性判决。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


(5)人大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6)建议“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舆论、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3、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于20xx年3月1日起实行。保护“出嫁女”权益的法律虽已实行多年,但大部分村民甚至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将法律制度予以真正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对换届后的村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及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建立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出嫁女”纠纷,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畅通途径。首要一条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政府强大的管理和调解功能,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使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诉讼。在现行法律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在解决“出嫁女”问题上带有相当的局限性。相比之下,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讲,政府的手段更加灵活,加之政策弹性较大,办法也更多,更能贴近百姓生活,效果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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