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出嫁女”纠纷所折射出来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有两个方面可考虑:一是尝试进行农村股份制改造,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权利根据户口、土地承包、劳动义务投入情况固化到人,避免土地权利边界不断波动带来的矛盾;二是针对失地农民,政府应与办理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应当协助安排工作或者给与一次性补助,使农民今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有长远的制度、财产保障,摆脱现在的单一依靠征地补偿的机制。
6、建议政府针对“出嫁女”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出嫁女”纠纷,之所以演变成范围广、人数多、时间长、矛盾深的社会问题,除纠纷的解决机制反应滞后外,与整个社会对“出嫁女”问题的误读不无关系。许多人只看到了男女不平等的一面,而忽视了失地农民对于生存权的纷争。因此建议政府指令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和规范全区的做法。
广东省于20xx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具体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我区制定指导性意见时可借鉴。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出嫁女”的不同情况,具体细化“出嫁女”能否享有权利的主体资格。
(2)镇(办)指导村、组制定村规民约;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不合法的内容予以废除。
(3)明确镇(办)、村有权预留“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份额。
(4)将“出嫁女”纠纷的调处纳入镇(办)、村干部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