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居民收入核定难。当前的个体私营企业雇员和灵活就业占了就业市场的大部分,工作极不稳定,而且这一部分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是最低的,核实居民收入的准确依据少;少数单位、企业不愿提供本职工的真实收入情况,部分人也不愿透露自己的真实收入和财产状况,而低保工作者无权强制进行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另外现有的政策对低保户的界定不严格,有较大的模糊性。
(二)低保对象“混”低保的思想较重。由于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下降,部分改制职工心理不平衡,思想消极和偏激,认为“四处奔劳,不如坐吃低保”,贪图不劳而获,嫌弃累、脏、差的工作,主动放弃就业机会,有的对低保存在“不要白不要”的心理,愿进不愿出。
(三)人员编制紧张。我县共有4个社区居委会每个社区5人。十个乡镇,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员具体从事低保业务工作,同时还兼管其他民政工作,有的民政助理员还兼任出纳、统计、计生等非民政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虽设有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但也都不是“专职”,4个农场也没有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由于人员紧张,对低保对象无法过细了解,在工作中难免有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存在。严重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今后对城乡贫困人口的管理,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和对策
从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和致贫原因的分析情况看,贫困原因各不相同,所以解决的办法也不能完全相同,应该因户制定进行解决。
(一)加强再就业管理,实现充分的就业形势。
一是加强就业培训管理,专门成立为城市贫困居民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无偿培训、无偿安排就业,并实行跟踪管理。充分利用劳动就业职能部门的平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居民低保对象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根据贫困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的不同,根据市场需要,因人而异地开展多类别多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城市贫困居民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咨询等方式,向贫困居民传授实用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营销管理知识和名特优产品的种养殖业和加工操作技术,把新的成果、新的技术、市场信息及时传递给贫困人员,以取得最佳的科技效益。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是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工作的力度。根据城乡贫困居民低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建成一套便民、高效、务实的就业管理制度,为城市贫困低保对象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扩大社会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设施,通过兴办家政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等有市场需求的服务项目,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居民低保对象广开就业门路。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积极参加劳动、自食其力的城市贫困居民低保对象给予优惠政策。对贫困对象短期内(可定为半年或一个季度)的劳动收入可不计算为其家庭收入,在此期间允许其继续享受低保;对一些长期从事险、累、脏等工作的,减半计算其收入,在此基础上符合低保条件的,仍可享受低保。
(二)完善城市贫困人口制度,形成详备的制度体系。
一是科学制定贫困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和“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发展不断提升低保标准。充分考虑家庭的结构性效应,对贫困家庭的救助不能随家庭成员的增加而简单地增长。
二是合理设定限制性措施。有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对象,如果在一年内累计放弃三次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性职介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则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对无故不参与者,可扣发一定的低保金。
三是不断完善社会化救助体系,城市贫困居民中因病、因灾、残疾等因素致贫的贫困户占一定的比重,这部分贫困户不是通过帮扶就可以走出贫困的,这些贫困户需要通过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其过上正常水平的生活。主要着于完善贫困人口养老保障制度、医疗大病保险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各种保险上,对贫困户应有政策倾斜,可以采用政府财政、保险单位、社会募捐、贫困居民共同出资的方式解决。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后,城市贫困人口的专项救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医疗救助,针对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实行教育救助,低保户的住房政策等以低保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三)规范动态管理,完善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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