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建立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法官队伍门槛较低,素质较差。特别是现行的法院管理地方化的体制存在管人与管案相脱节问题,法院往往成为“地方的法院”,法官也成为“地方的法官”,加之法官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的地位、待遇、身份保障缺乏,给法官职业化建设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必须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一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法院补充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招录,并由高级法院组织统一笔试、面试,最后择优录用。被录用人员在任命法官前应参加省法官学院的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应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非基层法院不得录用新法官。二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单独设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序列,划清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逐步弱化和取消庭长、副庭长职能,形成以审判长为主体的法院审判基本格局。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真正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四是改革、完善法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学习,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通过学习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提高培训层次,聘请专家学者授课,提高授课的水平,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培训制度。五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命,非由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高薪制,建立豁免制度,保障法官在审判时无后顾之忧,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六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法官惩戒的重点,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内外监督有机结合,杜绝司法腐败的发生。对用审判权贪赃枉法的,加大惩处力度,纯洁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