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联系工作实际,对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途径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服务大局新形势分析途径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是党领导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局下思考,围绕大局履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检察事业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和可
靠保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是指一个地区的检察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主动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去谋划、去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这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就得以保证。①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服务的角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因此,如何探索出一条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服务大局便捷之路,是当前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就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途径提出一点肤浅看法。
一、准确把握形势,明确检察机关当前的使命和面临的挑战
,是全国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当前的检察工作,服务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准确把握形势,明确工作要求。
准确把握形势,首先要明确新时期检察机关承担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与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而且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具体职责,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和服务。
准确把握形势,还要看到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很多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十分繁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如何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增强和谐执法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落实的重大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解决好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和谐社会、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加紧迫;近几年我们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办案结构、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明显进步,进一步落实好总体要求,把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需要有新的举措;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经费困难、装备落后仍是当前制约基层院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积极主动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发展的大局中去。
二、理顺三大关系,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
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在服务大局的观念上还存在着一定偏差:有的不能全面把握大局,把服务经济建设片面理解为服务经济利益,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有的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等;有的片面理解和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存在单纯业务观点。因此,为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为大局服务的作用,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能离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服务搞服务,或超越职能搞服务,也不能置大局于不顾,盲目地抓监督抓办案。脱离检察工作职责搞服务,不仅是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的问题,也是“瞎服务、乱服务”的问题,服务工作不可能做好,甚至会出乱子。脱离大局搞监督抓办案也不行,是单纯业务观点在作怪,不能根据大局的需要及时确定检察工作重点,检察工作很难取得理想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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