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外力,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借用审计机关的力量是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的“审计风暴”在维护法律尊严、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彰显了威力。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同级审在内容上做到“两个全面”、“三个延伸”,“两个全面”是全面地审计财政收支、全面审计税收收入;“三个延伸”是延伸审计一级预算单位、延伸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延伸到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使审计更全面,结论更准确。在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审计报告不遮不盖、原汁原味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人大批准决算提供翔实的依据。同级审开展的对6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审减金额2087万元,平均审减率18%,节约了大量财政建设资金。
五、解决存在问题是深化预算监督的破题之需
预算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体制上、工作上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预算科目的细化问题。详细的预算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是提高审查质量的必要条件和基础。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以来,预算编制有所细化,但与法律要求报送“四表一书”,即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还有差距。建议预算报告要实现通俗化,力求表格、数字更加具体、细化,使代表看得明白,从而达到审查的效果。
预算调整的报批问题。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只要不影响收支平衡,就不经人大审查批准调整预算,使得部分收支游离于监督之外。建议在预算执行中,只要超过一定幅度的变动就应向人大报告。
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打赤字”,有关法律法规又对农业、教育、科技经费、卫生事业、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出“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规定,而地方财力状况有限,有时难以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地方编制预算时无所适从。为了实现硬性指标,只好采取权宜之计。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与预算法相一致,或在预算法中加入“在财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排”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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