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使市卫生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厅工作规则》,结合市卫生局职能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卫生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
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决定和指示,保持政令畅通;要求真务实,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讲求实效,勇于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局机关实行逐级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对局党组负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属于职权范围的事要大胆处理。属于要请示报告的,科室必须逐级进行,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请示。请示工作必须有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卫生局的决策按照事项要求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科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卫生局及各科室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九条卫生局代表市政府起草的卫生规章、草案,全市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中长远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部门预算、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行业准入等重要决策,由主管科室草拟,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属于贯彻上级单项工作会议精神,政策规定明确属于对号入座非办不可的,转发上级文件,下级申请财物需要局里转报的等一般性工作由分管领导决定,不再上会研究。
第十条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归口报局人教科或局办公室收集。其中,涉及其他科室的应事先会商;涉及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基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卫生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卫生局及各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卫生局根据全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卫生行业管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涉及卫生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要执行市政府指定的规章、决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卫生规章草案,由主办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草拟,经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然后上报并协助市政府做好条款的修订、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局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凡单位和社会群众前来办理公务或有关事宜,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交有关科室办理。凡能够承诺的事项都要向社会承诺,并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凡上级交办和基层(群众)申办的事项,在法定或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回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