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运行管理
一、明确管理体制
按照水利“谁建谁管”的政策,建立健全多层次齐抓共管的组织管理体系。
(一)、根据广安市政府出台的水利行业农村国有集中供水站经营管理政策,本次所建集中供水站归口市水利部门管理。由水利部门实行分季、分年对各供水工程进行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销售水量、水质合格率、水量漏失率、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生产成本、利润以及安全运行、优质服务等。
(二)、集中供水点由水利部门或当地受益农户管理。水利部门参照集中供水站进行经营管理;受益农户管理的,由村委会或受益农户,通过民主选举、协商,成立用水协会或定时定量供水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直接交由受益农户管理,水利等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技术指导和水质监督。
(四)、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维护工程供水安全、协调处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具体矛盾,协助供水单位拓展供水市场。
(五)、受益村社负责保护所在区域内的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运行,督促受益群众按时交纳水费。
(六)、集中供水站作为工程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工程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卫生等工作制度,促进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合理水价机制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其供水价格总体上按照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和微利的原则;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其运行成本由受益户自行负责。
三、大力推行企业经营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实行多种经营模式。对解决单户饮水困难的井、池,直接将工程产权明确到农户,由农户自主管理。对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点,由受益农户推荐代表2-3人,组成管理小组进行管理。管理小组不以赢利为目的,水费收入公开,工程运行必要的成本由受益农户分摊。对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站,在坚持为农民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市水利部门的抗旱服务队、供水公司或引进业主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创新经营机制,促进工程效益的发挥。
加强成本核算,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运行制度、水处理检查制度、抄表收费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维修安装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以水养水。
第二节源水保护
饮水水源保护关系到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执行《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85)有关规定,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可持续利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自觉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对因采砂、建厂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水源变化、水源污染的,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严格处理。对蓄意破坏人饮工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保护措施
(一)、对以水库水、江河水等地表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禁止施肥养鱼或投饵精养成鱼。
(二)、对以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对水厂的生产区范围,要明确划定并设定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三、狠抓政策配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水源保护政策,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取水保护标志,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督促受益群众和供水单位,共同搞好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源水水质达标。
第三节经营服务
一、从严控制人员
鉴于本次所建集中供水站规模较小,且农村供水事业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为尽量减少运行成本,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备经营人员,每个站控制在2-3人。坚持供水经营人员主要从现有水利水保站人员中调剂,少数从新近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受益群众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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