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继续加强道路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或行驶记录仪监控系统,加大危险路段巡查督
查力度,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3人以上死亡事故。
6.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广泛开展以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中毒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施工、非法建设、非法层层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7.消防安全整治:继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健全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网吧、歌舞厅、商场等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对“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区域的隐患治理,严格落实消防设施安全审查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努力构建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8.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继续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设备、危险化学品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违法违章行为。继续完善监管机制,严格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整治:继续深化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爆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10.水利安全整治:加强对水利设施、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病险水库的治理和监控。特别要加大对跨流域引水工程、生态保护治理工程、大型灌溉水利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建设施工安全。加强对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工程)监管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治理小水电站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1.农机安全整治:扎实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黑车非驾、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农机监理工作水平。
12.其他行业安全整治:旅游、教育、电力等其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行业实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排查安全隐患,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之后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非法违法建设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强化跟踪执法,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确保执法效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后继续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2.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核实准确后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领域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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