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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00

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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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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