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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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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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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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