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谈话。民主测评后,考核小组要找“两委”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针对每一位“两委”成员,就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谈话。最后,对每一位“两委”成员进行综合评定。
七、责任追究
26、诫勉谈话。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村“两委”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27、通报批评。对有一定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两委”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28、经济处罚。对存在经济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退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罚。
29、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由乡镇纪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党政纪处分。须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党委或政府对其进行责令辞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辞职或免去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
A、在任职期间,自动提出辞职要求的;
B、对工作严重失职或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
C、经考核或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村委会主任或委员启动罢免程序:
A、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的;
B、经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
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民委员会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附则
30、本《工作规范》由靖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法规、条例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法规、条例执行。
31、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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