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3.贪污挪用公款者。
4.在公司内互殴或殴人、谩骂顾客者。
5.偷窃公司或客户财物者。
6.请假期间内,往他处工作者。
7.一再不听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且行为粗暴、情节重大者。
8.故意破坏公司物品者。
9.在公司内聚赌或有伤
风化行为者。
10.私留不良分子于公司或宿舍内,致使事故者。
11.记大过两次者。
12.本人或唆使他人威胁上司、同事者。
13.怠工或鼓动他人怠工,造成严重后果者。
14.因违法被判处徒刑者。
15.违规违纪或不按程序操作,造成员工伤亡或公司物品重大损失者。
16.无故拒绝接受部门领导调派者。
17.参加非法组织,不听劝阻者。
18.结伙纠众,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1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0.吸食xx者。
21.未经请假无故连续旷工7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者。
22.利用职权图谋私利或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者。
23.道德水准极差,虐待老人、家人,影响恶劣者。
2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四章
奖惩核定
第八条 核定流程。
(一)员工如发生符合奖惩标准事宜时,应由部门经理提报《奖惩呈报表》。填写发生时间、地点、事宜等内容。
(二)集团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并签注意见。
(三)嘉奖或警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由总经理裁定。记功以上或记过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裁定后公布。
第九条 惩罚累计。
(一)一年内警告两次,作为记过一次处理。
(二)一年内记过两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三)累计记大过两次,予以除名。
(四)员工所犯过失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除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外,将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条 调查性停职。
(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者,如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当给予调查性停职,停职期通常为3天,如3天内没有查实,可延长2天。调查后,如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将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
(二)即刻停职: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者,部门经理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即刻停职,直至查实为止。
(三)如未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员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工作,并发给停职期间一倍工资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议。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写出申诉书,交人事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再次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章
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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