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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