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
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品安全评价监测计划,协调安排食品安全评价监测经费;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人员安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
宏观调控全县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八)商务部门(商业总公司)
负责食品流通、屠宰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肉及定点厂加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提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监察部门
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财政部门
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水产畜牧部门
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集中开展严查“瘦肉精”,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地产初级产品药物残留、兽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粮食部门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油质量检测工作。
(十四)市场建设服务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市场规划、市场建设,组织市场论证,负责市场登记工作;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