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研究生证上信息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要更改必须到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办理更改手续.由于家庭所在地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更改研究生证需交成本费十元.
5,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自费出国留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到研究生教育中心注销,方能离校.如果丢失或损坏校徽,罚款十元.丢失或损坏学生证,罚款二十元.
6,补办研究生证手续为:填写《中国海洋大学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连同一张一寸照片和20元的手续费交到研究生秘书处,再由研究生秘书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20—25日,9月20—25日交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制作研究生证,并于4月28日和9月28日由研究生秘书领取补办好的研究生证(以上工作遇工休日顺延).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教学助教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20xx年6月修订)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对改善高校师资结构,授课人员结构,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完善人才培养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由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向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提交,申报本单位需要的研究生兼任助教的岗位数量及岗位要求,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核岗位并批准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汇总向各院(系)下发研究生兼任助教岗位一览表.
二,申请
第二条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担任教学助教岗位,根据学校公布的助教岗位填写《教学助教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总平衡.研究生可以跨学院申请教学助教岗位.研究生第一学年一般不宜担任教学助教.
第三条申请时间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各一次.
三,录用
第四条对研究生教学助教的录用,各院(系)可根据《申请表》和教学助教的岗位数,教学任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聘用,聘用名单报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审批.同等情况应优先录用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教学助教录用情况由有关院(系)报教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和人事处备案.跨院(系)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由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条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教后需签署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留院(系)所,一份归研究生本人,其余四份分别报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主管部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各一份.此工作由各院(系)办理.
第六条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教,每学期聘用一次.
第七条各院(系)录用的教学助教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指导实习等工作.在开学前,各院(系)应自行制定助教上岗培训计划,如指导撰写教案,试教等,还要为研究生助教配备指导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录用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数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一般不超过研究生数的1/3,要选择学业优秀的研究生担任教学助教,以免影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酬金
第九条为了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业,被录用为教学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承担1/2以下教师工作量,并按20~30元/学时付给酬金(根据课程性质,重复班按80增加).
第十条聘用酬金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开支;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做兼职助教的酬金,按照同一标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发放,每月领取一次.
五,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参加上岗培训和上岗情况;
(2)在教学助教工作岗位上履行合同,完成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等.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要根据合同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本人首先要自我考核,写出小结,主讲教师写出考核评语,听取学生和同行的意见后,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计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
(1)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学效果优秀的研究生可领取规定的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酬金,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优秀人数应控制在20以内.优秀兼职助教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2)合格:能履行合同并完成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领取全部酬金,并可继续聘用.
(3)不合格: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以后不得再聘用为教学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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