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第十四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学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院(系)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并为研究生教学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活动,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兼任助教工作,教学实践不得列入兼任助教内容.
第十六条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重要形式,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以及改善我校管理队伍人员结构和增强管理队伍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人事处根据学校管理人员流动编制的需要及各要求设定岗位,确定学校有关部门需要管理人员的岗位,名额及条件,提供给研究生教育中心具体操作与实施.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岗位,名额与聘用条件提供给各学院研究生秘书,通知研究生进行申请.
二,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填写《助管岗位申请表》,报所在院系审核后,自行到聘用部门申请兼任管理岗位,新生第一学期不宜申请助管工作.
三,录用
第四条聘用部门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的名单报人事处,经同意后即与申请人签订录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研究生本人,录用部门,人事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各一份.
第五条申请与录用工作于每学期初进行,聘用期为一个学期.各聘用部门可根据研究生助管的工作情况和需要续聘或解聘,续聘或解聘情况也要及时报人事处,财务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
四,酬金
第六条被录用为助管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5小时左右的工作量,每月发给酬金300~350元,酬金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聘用酬金由学校从专门列支的流动编制费中开支.
五,考核
第八条聘用部门可根据提供工作岗位的性质,对助管人员制订相应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及研究生教育中心.
六,其他
第九条研究生兼做管理人员工作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各部门应该加以重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研究生助管人员是学校有关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应对他们加强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助研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对加强我校的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助研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有科研课题的教师根据自愿和需要原则,在每学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或学年需要助研人员的岗位,数量与要求.
第二条各学院汇总后向科技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呈报全院下一学期或学年需要助研人员的岗位,名额,提供需要助研人员的导师名单及课题要求.
第三条科技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全体研究生公布提供需要助研人员的课题名称,导师名单及聘用要求.
二,申请
第四条按照助研人员的岗位,名额及要求,研究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填写《助研人员申请表》,交所在院(系).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首先申请并担任自己导师的助研人员.研究生如申请其他教师的助研人员,必须先征得自己导师的同意,新生第一学期不宜申请.
三,录用
第五条各院(系)需要助研人员的导师可根据申请表,研究生的个人情况,聘用要求录用,并将拟录用名单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及科研处各一份备案.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助研人员的聘用期为一学期,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在工作期间研究生不能履行助研职责,可依照合同随时解聘.
第七条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工作的范围包括资料查询,实验,野外观察,设计,资料整理,材料采购,设备维修,调试等.研究生助研的课题应该是老师们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属于兼职助研的工作内容.
四,续聘
第八条各学院于每年6月份和1月份对担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导师意见予以续聘.各学院应在6月下旬及1月上旬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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