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3、加大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对担任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部门的关键、重要岗位的股级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职级岗位上连续任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原则上均应进行轮岗交流。
4、加强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股级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五、股级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干部人事法规和工作文件,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凡不按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股级职务名称、职数和职级等要求,擅自高配、超配股级干部的;股级职务拟任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事先不沟通、任免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任免或备案。严禁在班子调整,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期间调整股级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股级干部。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加大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力度,对各单位各部门股级干部任免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今后凡发现股级职务任免未按本规定办理职务任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撤销其任免决定;情节严重的,按《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前有关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及表述,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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