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1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它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2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信、帐单、文件或其他利用公司名义招
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3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4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5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6损公肥私、故意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7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影印资料者。
4.11.18第二次故意撕毁或删除公司公告、重要文件或损坏公司财物者。
4.11.19在职期间经公检法部门给予劳教、叛刑处理者。
4.11.20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4.11.2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4.11.22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1.23有记大过各款行为之一,经记大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
4.11.24有本条各条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商议处分。
4.12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3.1被警告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50元罚款。
4.13.2被记过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100元罚款。
4.13.3被记大过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4.13.4被辞退、开除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记过处分。
4.14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职工在年度累计有二个大过(含)以上者,将并处以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4.15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对人力资源部人员的惩戒,核实人为行政经理。惩戒的办理见员工一般处分处理程序与员工重大处分处理程序。
4.16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上缴财会室,否则将在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4.17对记大过(不含)以上的惩戒和对人事部经理的所有惩戒,批准人为总经理,但对财务总监的惩戒除外,要由董事会批准。
5奖惩案件的公告提报
5.1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上列标准调整发当月份的工资。
5.2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5.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5.4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置。
5.5本制度与其它办法合并执行(出勤状态等)。
5.6本制度未涵盖的方面,由管理部根据情节之轻重适当处理。
5.7所有奖惩处理按相关层级核准,并经管理部正式公告。
5.8奖惩案件者须由人事登记录入个人档案。
5.9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5.10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5.11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送当地执法部门处理。
6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奖惩
6.1依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奖惩,具体内容如下:
a(超群级):奖励1000元;
b(优良级):奖励500元;
c(较好级):奖励200元;
d(尚可级):不奖不罚;
e(稍差级):罚款500元;
f(很差级):管理人员降职或撤职,员工给予辞退。
7附则
7.1公司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执行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事部负责。
7.4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7.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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