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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监察制度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00

导读:公司行政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企业中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监察部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监察室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三条监察室对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监察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第七条监察室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第八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二章监察工作主要职责第十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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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企业中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监察部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察室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室对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七条监察室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第十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受理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受理公司员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室受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三章监察室的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室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监察室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监察室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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