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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其他合同   阅读:8182

导读: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竣工证书:(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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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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