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标底招标与标底法招标的比较
4.1标底法招标
标底法招标是业主在招标前,委托招标单位或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设计部门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行业预算
定额,预先计算一个项目施工预算价,然后在评标时,以标底为基准或以一定权重参与而形成的复合标底为基准,对各投标商的报价进行打分的一种招标方法。
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标底法招标对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漫天要价、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新工艺的普遍应用以及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采用标底法招标的局限性也更多地暴露出来。其弊端主要有:
(1)遏制了招标市场竞争的全面性。在统一定额、政府定价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定额项目和水平往往与市场脱节,远远不能真实地反映当时建筑产品的市场价和建筑行业的利润率。
(2)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人,很难控制人为的倾向和泄露,容易产生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滋生腐败。标底成为引发不正当竞争的“祸根”,投标人不惜代价猎取标底,无形中也增加了工程造价。围绕标底所进行的不正当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失去作用。
(3)标底把各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生产成本放在同一水平上考虑,无法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
4.2无标底招标法
无标底招标法同标底法招标相比,其主要优点可总结为三个方面:
(1)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一个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基本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不可压减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这部分资金受国家物价政策的制约,对任何施工企业都是不可变的;另一部分是可压减的管理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等。很显然,选择施工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业,其管理费则应是最低的,工程的总造价相应也是最低的。
(2)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由于无标底招标,从实质上讲,它彻底打破了行业内部保护,真正体现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不论哪家施工企业,若能在众多的同行竞争中获胜,取得工程承包权,就必须有比他人更高的技术水平、更好的施工工艺和更高的项目管理水平,否则将会赔本,被市场淘汰。
(3)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真正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始终没有一个标底,所以在评标结束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哪一家能中标,这样就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企业。这样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从制度上为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招投标是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博弈行为,由于评标标准发生变化,投标人的博弈策略也随之变化。根据得益最大的博弈原则,投标人报价的博弈策略遵循项目的预期利润与中标概率的乘积最大化。在标底法招投标中,中标概率与投标价关系较小;在无标底招标中,较低的价格将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因此,总体来说,其价格趋于合理降低。正是由于投标人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
5、实行无标底招标法应注重把握的几个环节
5.1注重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招标文件作为选定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技术规范还是商务条款,都必须尽可能详细、完善,任何一处的疏漏或不恰当,都可能给招标工作带来麻烦,也可能成为施工中承包商进行索赔的理由。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写应由设计部门、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懂经济合同法的专家共同完成。
5.2改进投标文件包装方式
按照目前流行的“双信封无标底评标办法”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和报价文件分别包装,技术文件应无标记。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5.3进一步开放市场,严把资审关
进一步开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仅要依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技术含量和施工难度编制资格预审的强制性条件,而且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潜在投标人的实力(人员、设备、财务)、业绩和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必须是实力强、业绩实、信誉好,符合强制性条件要求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