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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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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被提而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粤海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外代公司的申诉理由是:粤海公司非该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外代公司向集装箱公司提供的并非提货单,海岛公司亦未使用过该提货单;判决仓码公司与外代公司对特发公司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物的价格应以侵权结果发生时的市场价为准;判决外代公司对第一批货物与仓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粤海公司答辩称:提单是物权凭证,粤海公司并未同意放货;粤海公司与华港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粤海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姐妹公司办理报送提货手续;一审法院将无单放货和无单提货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不当;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仅包括货物发生损害和灭失,不包括无单放货。海岛公司答辩称:其将第二批货物报关的行为,仅是受华港公司的委托,并无侵权故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粤海公司凭正本提单诉讼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仓码公司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提货、代理放货纠纷案。粤海公司为海上货物运输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粤海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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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被提而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粤海公司主张
权利已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
外代公司的申诉理由是:粤海公司非该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外代公司向集装
箱公司提供的并非提货单,海岛公司亦未使用过该提货单;判决仓码公司与外代公
司对特发公司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物的价格应以侵权结果发生
时的市场价为准;判决外代公司对第一批货物与仓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
据。
粤海公司答辩称:提单是物权凭证,粤海公司并未同意放货;粤海公司与华港
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粤海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姐妹公司办理报送提货手续;一
审法院将无单放货和无单提货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不当;海牙规则规定的
一年的诉讼时效仅包括货物发生损害和灭失,不包括无单放货。
海岛公司答辩称:其将第二批货物报关的行为,仅是受华港公司的委托,并无
侵权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粤海公司凭正本提单诉讼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
单放货,仓码公司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提货、代理放货纠
纷案。
粤海公司为海上货物运输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粤海公
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唯一合法提货人。但其系境
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和第21条的规定,其所持提单
项下的货物在没有取得进口货物许可证时不能进口,只能退运或被海关拍卖,故对
其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仅应保护到退运状态。
仓码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
单后,就与粤海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应包括将货物交付给
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应交货物交付给记名的收货人。对粤海公司持正本提
单不能提货所造成的损失,仓码公司负有违约赔偿责任。
外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凭保函放货,应对仓码公司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特发公司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报送、提货,其行为已构成
对叶永明办理提货手续的追认。应对仓码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华港公司系境外企业,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并实际提取了第一批50
00套货物,其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应与特发公司、外代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粤海公司未及时提取应当退运的第二批5000套货物,责任自负。
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有关本提单的一切纠纷依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解决;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免责等,应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
。粤海公司在货物到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请求,而是在1990年7月
9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粤海公司称海牙规则
不适用本案依据不足,故其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保护。仓码公司起诉特
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无单提货、放货纠纷,因仓码公司对粤海
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已被免除,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申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一款、第153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6年8月27日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粤法经上字第255、156号民
事判决书。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1990)广海法商字第27号、(1991)广海
法商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仓码公司中以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和外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前案由粤海公司承担一,后案由仓码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
由粤海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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