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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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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30层。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74-77号粤海大厦4字楼。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港南华路华子石西村2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香港)华港发展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伟华中心第1室9字楼E室。诉讼代表人:梁键华。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理公司(下称外代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下称海岛公司)、华港发展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理放货、提货纠纷案,由广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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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粤海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
中74-77号粤海大厦4字楼。
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
市香港南华路华子石西村2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香港)华港发展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
伟华中心第1室9字楼E室。
诉讼代表人:梁键华。
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
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理公司(下称外代
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下
称海岛公司)、华港发展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理放货、提货纠纷案
,由广州海事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仓码公司、外代公司、
特发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粤海公司的子公司富辉公司于1989年1月3日
和2月21日与华港公司分别订立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富辉公司将两批共1万套
电冰箱散件卖给华港公司,每套在香港卖方仓库的交货价为250美元,总值25
0万美元,由买方负责到达目的港后的仓贮。合同签订后,富辉公司根据华港公司
的委托,于1989年1月10日书面委托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办理1万套电冰箱
箱体由香港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的运输手续。粤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于1989年
1月16日和2月21日分别将各5000套电冰箱箱体及其附件在香港交给仓码
公司承运。仓码公司向粤海公司出具了四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是粤海公
司代华港公司;收货人是粤海公司。上述提单项下的两批货物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
后,均由集装箱公司接卸。集装箱公司的货物记录单表明:委托单位为招商局驳船
运输公司“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由于华港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粤海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华港公司。
1989年1月26日,华港公司通过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5
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
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特发公司持
此副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报关单位均为特发公司
。5月3日,特发公司的下属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缴纳了5000套电冰箱箱
体的关税,海关放行。10月23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
支付50万元人民币,提取了3000套电冰箱箱体,其余2000套抵押给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蛇口支行,由蛇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50万美
元。
1989年2月21日,仓码公司承运的第二批5000套电冰箱箱体运到赤
湾港后。外代公司于22日向集装箱公司的职员陈刚提供了加盖进口货物提货章的
副本提单作报关之用。9月30日,海岛公司持进口货物许可证、报关单等报关文
件,将该批电冰箱箱体及附件报关进口,因没有缴纳关税,海关未予放行。后由于
该批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中,引发仓储纠纷,被法院和海关联合拍卖。
1990年7月9日,粤海公司以仓码公司向无正本提单的人交货为由提起诉
讼,要求仓码公司赔偿其215万美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55万美元。仓码公司也
于12月31日,以外代公司、华港公司、特发公司、海岛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
交货为由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两案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
的共同侵权纠纷案,后案的被告与前案有利害关系,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其
为前案的被告,将两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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