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_件立案的案
件是XXX酒类经营部在与XXX酒店酒水供应活动中所签订的《商品供应合同》中,给付酒店瓶盖返盖费。此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还有一件案件是XXX市医疗器械公司采用付条件的赠予方式,给XXX医院CT机使用权,合同要求X医院在使用过程中采购耗材及维修服务,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当前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中的问题与难点
(一)国家禁止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则要小得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了执法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_条对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商业贿赂在实践中的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所以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形式回扣、佣金、折扣等进行了细化阐述,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其他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性贿赂(se情服务),以出国考察为名进行贿赂等均可构成商业贿赂,由于没有对商业贿赂的形式或手段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给工商部门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商业贿赂案件案源较难收集。因为各种原因,商业贿赂案件案源渠道不多也不大。以举报为例,大部分群众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反应强烈,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证据无法向工商部门提供有力的帮助。从社会意识方面看,很多人都觉得这些行为是“潜规则”,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部分群众把商业贿赂误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想得罪人,也就不举报,导致举报案源稀少。
(三)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尺度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同时,行业部门“自我监督”的模式也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四)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由于权限的制约,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常常力不从心。例如旅游市场中,旅行社与购物点或景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在暗中进行的,在证据的认定和案件性质的定性上比较难把握;基建设计招标活动中,外地单位与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行为,既涉及外地调查又涉及本地部门,办案人员受工商权限所制。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则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才由工商部门处罚。但实际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范围中仍存在了多头执法的问题,保险、电信等法律法规将不正当行为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也就是说自家的事自家管,从法理上讲工商是排斥在这些领域之外的,造成工商部门介入该领域的困难。例如,医生拿回扣是公开的秘密,与药品销售代理商都是暗中交易,但法律没有赋予工商部门更多的权利和手段,工商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又不能随便调查询问。
(五)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工商、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六)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中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的多样化、经营手段的现代化、交易行为智能化特点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有一支复合型人才,一支具有综合执法能力的队伍。然而目前我们基层工商相当部分执法干部却是“土专家”,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的业务技能培训。真正能够懂法律会应用,懂财务会查帐,懂统计会分析,懂电脑会操作的、能够适应办商业贿赂这种新型案件的一线干部少得可怜。虽然在常规案件的行政执法方面这些一线干部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然而面对商业贿赂案件,监管起来却显得力不从心,无从下手。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执法能力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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