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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的专题研究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经验交流   阅读:8771

导读:2、听证的程序。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www.xxk123.com(www.xxk123.com)施听证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听证的提起。人大有关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举行听证;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或动议,经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决定后,也可以举行听证。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具体做法,提出和举行听证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立法提案和正在审议的法律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2)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需由听证机构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确定听证陈述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与立法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准备文件,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3)听证的举行。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公开辩论,听证记录。三、地方人大实施听证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当看到,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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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的程序。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施听证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听证的提起。人大有关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举行听证;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或动议,经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决定后,也可以举行听证。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具体做法,提出和举行听证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立法提案和正在审议的法律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会。(2)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需由听证机构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确定听证陈述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与立法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准备文件,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3)听证的举行。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公开辩论,听证记录。
三、地方人大实施听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应当看到,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法律的定位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关于听证的依据问题
以立法听证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现的地方立法听证实践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尝试。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地方立法听证活动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实践的法律依据依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问题的规定非常简单,弹性也较大,不像价格法那样对于价格听证有刚性的规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实践的一些地方人大也还没有为听证会制定专门的听证制度规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暂行性的,如广东省等;三是立法听证实际进行的次数很少,进行与否随常委会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有的成为立法公开性的点缀品。
(二)关于听证的范围问题
仍以立法听证为例,听证是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立法的必经程序或是基本程序。而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形式。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所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视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目前,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我们都说,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法事项需举行立法听证会,但这一标准如何掌握,同样是一个问题。
一般地说,按照听证内容的不同,西方国家立法机关的听证形式可分为三种:1、立法性听证。这种听证与国会的立法功能有最直接的关系,用以审核任何特定的法案、即将推出的法例或修正案等。它是立法机关听证中的一种重要形式。2监督性听证。这种听证功能为美国国会首先采用,主要负责监督、复核行政部门的工作和日常行动。最常见的是对财政预算举行的监督性听证会。在法国、日本等国,它是国会听证的主要内容。3、调查性听证。也即法庭式听证,是国会对某一项社会关注的热点,或对重要的公职人选以及被指控的知名人士,通过听证会方式举行的公开调查。它属于各国国会最经常运用的听证类型。但目前在我国,监督性听证和调查性听证并没有列入地方人大的听证范围,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先例,这与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要求是完全不相称的。
(三)关于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问题
为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和广泛性,在听证参加人的结构问题上,各地都强调要让有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普通公民代表参与听证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始终不可能得到保证。比如说,立法部门总是希望制定并通过法规,无形中会对那些可能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产生抵触,这就将影响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和确定结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曾决定采用“证人正反比例制”审核参加人,但“考虑到参加人的意见不会太广泛,为了避免讨论得零碎”,最终并没有规范参加人的意见比率和总体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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