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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之三

[10-15 15:41: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教育教学   阅读:8481

导读:清代的家人之三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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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之三

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

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同、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借票,其自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后,彼辈皆如议而来。需次久而借债多者,则署中皆赌子。”此所谓“赌子”,即上述所谓“肚子”。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

见,至少这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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