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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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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管病案的责任。在美国www.xxk123.com(www.xxk123.com),病案的所有权正逐渐过渡到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医疗机构拥有病案的保管责任。病案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早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必须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提供病案的法律义务,如传唤或法庭命令。(.7-)日本的概况1998年3月,日本就《情报公开法案》提请国会审议,于1998年6月公布实行。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日本医疗信息f病案)的出示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了医疗信息包括诊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医嘱、转诊介绍信等,其提供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等。在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属、律师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括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它的责任是负责保护患者的隐私和秘密。在实际接受提供医疗信息的请求时,应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医院院长提出申请后,由医院负责提供相应的病案f医疗信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阅览也可复印。该项法律规定,病历的书写应该按标准格式进行,要有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保存。(三)欧盟的概况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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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病案的责任。在美国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病案的所有权正逐渐过渡
到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医疗机构拥有病案的保管责
任。病案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早有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必须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
提供病案的法律义务,如传唤或法庭命令。
(.7-)日本的概况
1998年3月,日本就《情报公开法案》提请国会审
议,于1998年

6月公布实行。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日
本医疗信息f病案)的出示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
了医疗信息包括诊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医嘱、转
诊介绍信等,其提供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等。在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属、律师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服
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
括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它的责任是负责保护
患者的隐私和秘密。在实际接受提供医疗信息的请求
时,应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医院
院长提出申请后,由医院负责提供相应的病案f医疗信
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阅览也可复印。该项
法律规定,病历的书写应该按标准格式进行,要有专
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保存。
(三)欧盟的概况
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欧盟在1995年lo月
的欧洲议会上批准了《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就有关个
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其重要的一点是
个人信息(包括所有医疗信息)属个人所有,该项法规
明文规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后,就能够要求有
关机构复印其掌握的该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
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组织和个人才有权进行收集和
处理。除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外,欧盟一些国
家还对病案的所有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丹麦1998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3卷(第3期)
的《患者权利法案》中规定:病案所包含的资料是患者
隐私的一部分,没有患者允许不得使用。当然医疗机
构“有法律的提供资料责任”,“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或患者利益”或“当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将病案用统
计、科研或教学”时,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
在英国,当需要透露病案资料时,必须办理严格的手
续,如必须注明索取病案的单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
资料的范围、性质、患者名字、被授权人的签名及日期
等,否则视为侵犯患者隐私权。
三、我国有关病历所有权归属的观点
(一)病历所有权归患者所有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
主要是为医院本身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的,
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例如,医
生为了总结经验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无任
何代价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历资料,但患者却一无所
知。而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无法获得病历原始资
料,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且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
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据此,他们认为病
历所有权应归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挂号时,医院实际
上已经收取病历制作的工本费,患者通过买卖合同而
“购买”了病历的所有权。
(二)病历所有权归医患共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纸张、油墨等物质部分和
患者的病情等资讯部分组成了病历的法律结构。病历
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
属于患者及其家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
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
在物质部分中有患者资讯存在,资讯属于患者隐私范
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他们认为应将病
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资料之用,
因其学术性较强,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
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等资料,可留在医院内,当
患者需要时,可提供给患者复印,以利于今后的医疗。
(三)病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1991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l6条规定,“住院及
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
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
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据此,部分人认为,病历作
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
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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