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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06-24 00:15:07]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407

导读:【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199-03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于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病历的概念及特征(一)病历的概念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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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
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199-03
病历

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
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
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于
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
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病历的概念及特征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
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
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
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
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
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x线片、血液生化
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
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 — 即
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
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
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
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
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
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历的特征
1.病历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谓特
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
的特定物,且对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
价值。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
可替代性,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
病历为例.可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
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看,
无论离开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
将无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
看,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病
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
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二、国外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的概况
据文献报道,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
【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误诊学。
te1:+86-22—23542694;e-mail:gjx@ti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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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
1985年又颁布了包括病案请求权内容的《统一医疗信
息法》,至此从法律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案出
示的请求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
证了患者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患者相应的请求权,
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权”,该项权利通常可分
为3种,即接触或得到有关信息复制件的权利、要求
某种信息被改正的权利以及保密权利等,法律中规定
了对患者信息权利侵犯的惩罚措施。而在仍延续着传
统的“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的
一些州,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泄露、出售、销毁、改变
或让其他任何人接触病历的权利,其只是病案的拥有
者,不能对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事实上仅仅
授予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有限的权利,而强化的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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