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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06-24 00:16:2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225

导读:状态,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易出现自杀行为。3.病理性醉酒:很少量饮酒即引起严重的精神病性发作。病人的意识模糊不清,定向力障碍,具有强烈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无普通醉酒状态时的步态不稳、口齿不清。有时出现片断的幻觉、妄想,多为恐怖内容,因而常发生攻击性行为,剧烈兴奋,持续几分钟到几小时。酣睡后结束,有完全或部分的遗忘。本病仅见于极少数人。其病因不明,患者无酒依赖、神经精神科疾病史。对比上述两种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我国台湾的普通急性中毒基本上能涵盖内地的普通醉酒和复杂性醉酒。醉酒者容易肇事肇祸,缩小普通醉酒的范围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不利,故笔者赞同前者的两分法,即传统的临床精神病学对急性醉酒的分类法。二、急性醉酒一般法律规定剖析尽管普通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以纯医学的角度看完全能满足短暂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标准,但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不论是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社会治安)还是触犯刑律,世界各国法律差不多都是把他们当作精神正常人对待,让其接受同样的法律惩罚,有些国家甚至要加重给予处罚,典型的如交通肇事罪。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既不尊重科学。又有客观归罪之嫌。其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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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
易出现自杀行为。
3.病理性醉酒:很少量饮酒即引起严重的精神病
性发作。病人的意识模糊不清,定向力障碍,具有强烈
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无普通醉酒状态时的步态不
稳、口齿不清。有时出现片断的幻觉、妄想,多为恐怖
内容,因而常发生攻击性行为,剧烈兴奋,持续几分钟
到几小时。酣睡后结束,有完全或部分的遗忘。本病仅
见于极少数人。其病因不明,患者无酒依赖、神经精神
科疾病史。
对比上述两种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我国台湾的普
通急性中毒基本上能涵盖内地的普通醉酒和复杂性
醉酒。醉酒者容易肇事肇祸,缩小普通醉酒的范围对
公共安全的保护不利,故笔者赞同前者的两分法,即
传统的临床精神病学对急性醉酒的分类法。
二、急性醉酒一般法律规定剖析
尽管普通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以纯医
学的角度看完全能满足短暂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标
准,但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不论是违反交通规则(或
者社会治安)还是触犯刑律,世界各国法律差不多都
是把他们当作精神正常人对待,让其接受同样的法律
惩罚,有些国家甚至要加重给予处罚,典型的如交通
肇事罪。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既不尊重科学。又有客观归罪
之嫌。其实不然,稍加分析即可明白究里。
诚然,普通醉酒是一种急性短暂的精神障碍。不
过它与其他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有本质上的差别.
表现在:
1.自陷性。饮酒者饮酒时头脑清醒,知道量超限
会醉,能控制量却不加以控制。为追求快乐,置危害后
果于不顾,故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进入醉酒状态,
当产生加害后果时。法律对这类加害人自无宽大的必
要。而其他短暂性精神障碍者对其发病主观上不能控
制。这样,醉酒者对醉酒的发生存在着主观过错。
2.借酒犯事(注: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
规定“为实行犯罪,或者为实行犯罪寻找宥恕理由,故
意引起醉酒的,刑罚从重”)。一些有预谋的犯罪分子,
慑于各种压力欲犯罪又心虚,常借酒壮胆。在酒醉心
明白时猖狂作案。如果法律对普通醉酒者的肇事肇祸
行为按精神病人处理。必然让这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1期)
网。同时,装疯卖傻的刑事案件肯定会呈直线上升趋
势。社会正常秩序根本无法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发病
时一般不知道自己正在生病.所以不太可能故意借病
犯事。
3.酗酒、滥酒是一种不文明的饮酒行为,为道德、
法律所唾弃。交通法、治安法和刑法对普通醉酒者不
予以特殊保护,有利于净化社会道德风气。患精神疾
病本身无可责性。
4.保护公共安全。在现实生活中醉酒为一司空见
惯的普遍现象,醉酒与犯罪关系紧密,法律打击醉酒
触发的犯罪可起警示作用。震慑饮酒者饮而有度。
由此可见,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
致使自己不能像在头脑清醒时那样预见或预测到自
己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被告由于醉
酒而使判断是非的能力减弱,致使他不能像在不醉酒
时那样行事,这也是不能原谅的;被告由于醉酒使自
我控制能力减弱了,造成他比头脑清醒时更容易接受
引诱;甚至在被告处于醉酒的情况下,他感到有一种
不可抗拒的力量在驱使他行动,这也是不能原谅的。
因此,被告由于自愿醉酒而使自己成为不由自主的行
为者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理应自负其责。
我国立法者将醉酒的问题特别放在有关精神病
的法律条文中一起规定,说明承认醉酒者有精神异
常。尽管如此,依然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应当”的法律内涵是必须的强硬意思.这样
未留下鉴定医生根据精神异常的轻重程度来评定部
分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余地。
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基于上述理论,此规定有相当的正
确性。然而,刑法对醉酒的规定尚存不足,归纳为:
首先,对非自愿醉酒刑法无明确的除外性规定.
虽然执法者可参照刑法第16条的内容来作相关的处
理,可该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不管
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和英国
都规定:如果醉酒状态非因行为人本人的过错所致,
行为人不受任何刑罚。鉴于此,建议我国刑法增设除
外性规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将除外原因规定为:(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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