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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06-24 00:16:2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225

导读: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对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喝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除,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②2.美国:《第二次合同重述》第l6条规定,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③3.加拿大:法庭对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合同能力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与未成年人相同。处在这种精神状态的人一般不能承担合同义务。患有精神障碍的当事人一般适用合同的特殊规则。一般而言,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是由精神损害或药品酒精的作用造成的,他们应对由他们签订的有关必需品的合同承担义务,在这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未作区别。即使商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也有权获得付款。还有,公共政策要求为上述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他们有权获得生活必需品,并且应遵守合同。· 78 ·但非必需品合同与必需品合同在处理上则有不同,当当事人签订了非必需品或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而处于醉酒或精神缺陷状态时,这种状态使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或者理解自己的行为,当他酒醒后或精神正常时知道合同的内容后则可能使合同无效(如果他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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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对
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喝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
除,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②
2.美国:《第二次合同重述》第l6条规定,一方由
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
撤销的合同,但是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
个醉酒者订立合同。③
3.加拿大:法庭对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合同能力
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与未成年人相同。处在这种精神状
态的人一般不能承担合同义务。患有精神障碍的当事
人一般适用合同的特殊规则。一般而言,患有精神障
碍的人是由精神损害或药品酒精的作用造成的,他们
应对由他们签订的有关必需品的合同承担义务,在这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未作区别。即使
商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也有权获得付
款。还有,公共政策要求为上述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他
们有权获得生活必需品,并且应遵守合同。
· 78 ·
但非必需品合同与必需品合同在处理上则有不
同,当当事人签订了非必需品或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
而处于醉酒或精神缺陷状态时,这种状态使当事人不
可能知道或者理解自己的行为,当他酒醒后或精神正
常时知道合同的内容后则可能使合同无效(如果他有
证据证明自己处于这种状态且对方知道)。
上述当事人在恢复正常并知道自己的行为后,应
立即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未被立即拒绝,所购买
的物品也未返还,当事人就失去了摆脱义务的机会。
同样,在正常状态下,任何暗示接受合同的行为都会
使合同有效。①
如今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如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对暂时性的
精神错乱(精神错乱必须产生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的
后果)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醉酒者达到了不能
自由决定其意志的后果,即可获得民事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即使醉酒者达到了不能自由
决定其意志的缔约后果,获得民事法律救济依然十分
困难,除非满足显失公平的法定条件。瓶颈主要来自
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制度。这一制度不改变。醉酒者
的缔约能力不管实际怎样,通通将被法律视作有完全
缔约能力。
《民法通则》第19条专门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民
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现代民法在静态的民事
关系和动态的民事流转发生冲突时,更强调交易的便
捷和快速,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国内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自然人
应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实际上并不具
备完全的判断能力.如果未经过法定程序对其欠缺行
为能力进行宣告,也认定其具有完全意思能力。②相
反,已宣告为欠缺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撤销宣告
前,即使实际具备完全的判断能力。也认定其没有意
思能力或者意思能f力不完全。这样,方可达到将自然
· 新书介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l期)
人的意思能力“定型化”的目的,以保护民事流转秩
序。③
这些观点迄今为止仍是民法的通说,仅有一点小
小的变化,即民法学界人士开始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欠
缺的精神病人具有处理日常事务的行为能力.在已经
出台的3个民法典草案中继续保留了对精神病人民
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但是,过去传统民法对
精神缺陷的
成年人,允许就欠缺行为能力进行司法宣告,今
天考虑到尊重自然人自由的更高法律价值,f不少国家
废除了这种司法拟制制度,④仍保留该制度的国家也
作了相应的改良。我国广大的民法学人立志要努力创
设一部展示新世纪风采的民法典献给世人,在民事行
为能力欠缺制度的设计上与国际接轨是实现这一美
好心愿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建议我国乘制定
民典的东风,与世界法律走向保持一致,进一步完善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① 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 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5月第1版,第32页。
② 季建林主编。《精神医学》。复且大学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第
196—197页。
① 从法学理论上看,似有不周延之处,该观点仅为作者一家之言,供
参考。编者注。
② 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载于《当代法学)2oo3
年第2期,第122页,第122—123页。
( 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文,《当代~ )20xx年第
2期,第122页,第122至123 。
① 刘文艺、杨士虎,djn拿大民商法》,民族出版社20xx年1月出版,
第58页。
② 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84
页。
③ 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1
版,第88~89页。
④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2a-9页。
(收稿:20xx一10—12;修回:20xx-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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