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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06-24 00:16:2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225

导读:人强迫灌醉;(2)误饮酒致醉;(3)遵医嘱饮(药)酒治病致醉;(4)其他非自愿的醉酒。醉酒者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醉酒系由非自愿的因素所致.即可适用本除外性规定。其次,需要特定犯罪意图才能成立的那类犯罪。若醉酒者能举证证明因处于醉酒状态不可能具有那种犯罪意图时,可适当减轻处罚。此为英国刑法的规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l期)定,笔者建议借鉴之。再次,刑法第l8条第4款中“醉酒”的外延过宽,容易让不懂医的司法人员误解,建议明确将慢性酒精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酒除外。法律对慢性酒精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酒为何要网开一面?因前者的病人在长期酒精作用下,脑组织已经有或多或少的器质性病理改变,即使彻底戒酒也不能恢复如初。而后者是在少量饮酒的情况下发生的,他对醉酒不可能有预测性,说明本人对醉酒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精神异常的严重程度远高于普通醉酒。另外。对酒精性人格障碍为何不等同视之?其他精神病引起的后遗人格障碍,司法精神病学一律将其归于法律精神病类对待。承认其控制能力削弱。考虑酒精性人格障碍系自陷性造成的,且尚未发生脑器质性病变,若酒精性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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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强迫灌醉;(2)误饮酒致醉;(3)遵医嘱饮(药)酒治
病致醉;(4)其他非自愿的醉酒。醉酒者如果能够举证
证明醉酒系由非自愿的因素所致.即可适用本除外性
规定。
其次,需要特定犯罪意图才能成立的那类犯罪。
若醉酒者能举证证明因处于醉酒状态不可能具有那
种犯罪意图时,可适当减轻处罚。此为英国刑法的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l期)
定,笔者建议借鉴之。
再次,刑法第l8条第4款中“醉酒”的外延过宽,
容易让不懂医的司法人员误解,建议明确将慢性酒精
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酒除外。法律
对慢性酒精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
酒为何要网开一面?因前者的病人在长期酒精作用
下,脑组织已经有或多或少的器质性病理改变,即使
彻底戒酒也不能恢复如初。而后者是在少量饮酒的情
况下发生的,他对醉酒不可能有预测性,说明本人对
醉酒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精神异常的严重程度远高
于普通醉酒。另外。对酒精性人格障碍为何不等同视
之?其他精神病引起的后遗人格障碍,司法精神病学
一律将其归于法律精神病类对待。承认其控制能力削
弱。考虑酒精性人格障碍系自陷性造成的,且尚未发
生脑器质性病变,若酒精性人格障碍者愿意戒酒是完
全能够全面恢复正常的,法律对他们从严规定一方面
可以更加妥善地保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也是敦促他
们戒酒,以利恢复健康。
最后,针对国内精神病学界对急性醉酒新增复杂
性醉酒的类型(注意:复杂性醉酒仍为大量饮酒所致,
反映出醉酒者本人有主观过错,即为自陷性,故法律
对此疏忽大意的加害人没有宽大处理的必要)。而且
有相当数量的精神科鉴定医生认为复杂性醉酒宜评
定为限制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样公共安全有受到
威胁之虞,建议刑法明确规定普通醉酒和复杂性醉酒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还便于全国在处理醉酒犯罪问题
上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三、有关急性醉酒法律争议
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视同正常人一样的
处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长期的通行作法,无可厚
非。问题是醉酒者的法律身份非加害人却是受害人
时,法律能否一视同仁地对待值得讨论。
有两大问题发人深思.一为男性趁女性醉酒之机
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怎样定性?二为民法如何看待醉
酒时的缔约能力?
饮酒与吸毒不同,前者为合法行为,后者为非法
行为。况且,醉酒者成为以上两方面的受害人既未伤
害社会及他人,主观的过错又未达到法律有理由拒绝
提供保护的程度,还应该看到多数时候对方当事人对
发生醉酒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若法
律仍然无视醉酒时的异常精神状态,未免缺乏足以令
人信服的理论支撑。因此,笔者建议醉酒者成为受害
人时,应尊重客观事实,若达到精神异常的标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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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参照对精神病人的处理方式来对待醉酒的受害
人。在此,分别予以讨论。
(一)与女醉酒者发生的性行为是通监还是强监
的认定
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
患者或者痴呆(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
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监论处。”与女醉
酒者发生的性行为可否直接照搬该规定呢?当然不
是。比如,男女双方在饮酒前即达成x交易,或者女方
施美人计设计陷害男方,这些通通不能认定强监,以
认定通监为妥。只有受害人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参照
上述法律规定处理:(1)有证据表明发生性行为当时
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且男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若她
处于非醉酒状态这样做是根本违反其真实意志的;
(2)受害人需在酒醒后立即提出指控。
(二)醉酒者的缔约能力
目前,因醉酒引起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断,法律如
何处理尚无统一意见。国内民法对此鲜有研究,英美
国家早把普通醉酒当作精神疾病对待,给予它们相同
的法律救济,诚如:①
1.英国:在pitt v.smith(1811卜一案确立的判例规
则认为,一个人处于喝醉酒的状态时,不存在“意思表
示一致”,因此,处于醉酒状态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
gore v.gibson(1845)-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
因醉酒而没有缔约能力的检验标准,与精神病人是一
样的。即是醉酒到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程度,并
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在hart v.0’conno'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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