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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06-24 00:17:5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560

导读:告。该案的核www.xxk123.com(www.xxk123.com)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医院有无依据直接起诉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医疗欠费。对该案的分析一、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本文作者认为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无名氏受伤人)利益的合同所谓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务人具有特殊关系之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契约法之原则,负赔偿责任。一句话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①其宗旨无非是强化对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保护而已。(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所保护的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意第三人,而是指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一般指人格法上的特殊义务)人,因此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或者对”特殊关系”的理解成为适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对于第三人的范围予以放宽,会片面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对其不公,面如果限制过严,又失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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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该案的核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医院有无依据直接起
诉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医疗欠费。
对该案的分析

、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本文作者认为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
险公司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无名氏受
伤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


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
务人对于与债务人具有特殊关系之第三人亦负有照
顾、保护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
之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契约法之原则,负赔偿责任。
一句话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①其
宗旨无非是强化对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保
护而已。
(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所保护的第三人并非合
同当事人之外的任意第三人,而是指与债权人具有特
殊关系的(一般指人格法上的特殊义务)人,因此第三人
的范围界定或者对”特殊关系”的理解成为适用附保护
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对于第三人的
范围予以放宽,会片面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对其不公,面
如果限制过严,又失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所以设定
一定的标准对第三人予以规范成为必要。到底什么是
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呢?larenz教授曾有精辟的
分解,所谓的第三人并非指债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其范围应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而受到影响之人,而债
权人对其福祸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
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者,例如债权人之
妻儿、受雇人以及其所聘请的医生等。附保护第三人
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是:
1.第三人须与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息息相关
的联系,而且因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不当时,也如债权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3期)
人一样受有危险(或受到影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履
行相关性要件。
2.合同债权人须对于第三人具有关照义务或因与
之相处甚近,视该第三人的安全如同自己的安全。
3.债务人在同债权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
第三人的存在,并能意识到一旦自己的履行不合目的
的时候.该第三人和债权人同时受损。由上面的3个标
准可以将第三人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可
以防止其无限扩大,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又可以避
免范围过窄.失去其存在价值。根据这3个标准来界
定,在一般的买卖契约或承揽契约中,债权人(买受人)
对第三人f次买受人或定作人1由于并没有人格法上的
特殊义务.所以这些第三人,也不能得到商品制造者与
买受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契约的保护。②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法定保护第三人
利益合同的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
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
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
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该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障伤员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权的医疗救治物质保障制度的专门的具体的规
定,是我国保护人身安全民事立法方面最新的突破,
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保
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该条文立法背景,在立法上,我国民事法律虽然
规定了保护人身安全原则,但尚无有医疗救治物质保
障服务合同制度的具体规定。受《合同法》总则和《保
险法》调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都是一种相对的民事法
律关系,合同关系主体的相对性特点,决定了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人和相应的保险公司不是医疗服务合同
当事人,与医疗费用权利主体医疗机构之间在法律上
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无需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抢救费用及其他医疗费用,但其依照最基本的最原始
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先行行为产生(支付医疗费)
义务”的法学基础理论自愿支付的除外。
在现实中,“医疗机构见死不救”和“医疗机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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