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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06-24 00:17:5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560

导读: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②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产生的法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虽然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但基于同一事实.都有对医疗费用付款的义务,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之债。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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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
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
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
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
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
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与按份
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
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
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
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
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②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75条产生的法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关系。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虽然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但基于同一事实.都有对医疗费用付款的义务,是一
种不真正的连带之债。
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
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
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
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
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
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
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
由对其予以限制。当然,同时抑或先后起诉.系债权人
① 张广兴.债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23—124
② 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种方法论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oo3年第6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3期)
选择之权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一债务
人时,法官应释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
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仅
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原告申
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
人时,以不能一并审理、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
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撤回
对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
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
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确定的道
路交通事故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人身损害医疗救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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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合同下,原告医院的直接诉讼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
赋予的权利,原告医院与交通事故滋事人、保险公司
有合同关系上的相对直接请求权,原告医院当然也可
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直接起诉伤者。所以本案某某市人
民法院将伤者、交通事故滋事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
被告,将本案合并审理并判决责任人承担法定义务是
有相关法理、法律依据的。从上述分析可见本案法院
判决正确,从判决上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
本、突出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开创了相关案件
司法判例的先河,如果能从法理上进一步诠释则显得
更加丰满。
(收稿:20xx—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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