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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06-24 00:17:5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560

导读:权利。也有生命健康自我维护权,后者包括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和选择医生的权利等,但紧急情况时除外。伤员生命健康医疗维护权是通过医疗技术服务和医疗费用的支付实现的,如果只有医疗技术服务,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或者如果因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而不能获得医疗技术服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是没有保障的。5.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法定。结合保障伤员生命健康维护权难以实现的具体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技术物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且不得延误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非技术性物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财产权实现不得侵害伤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维护权,伤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的义务。6.法律责任法定。存在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过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付款义务人应当承担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的法· 194 ·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医疗费支付义务属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医疗费赔偿义务属侵权法律关系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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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也有生命健康自我维护权,后者包括选择医疗
机构的权利和选择医生的权利等,但紧急情况时除
外。伤员生命健康医疗维护权是通过医疗技术服务和
医疗费用的支付实现的,如果只有医疗技术服务,没
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或者如果因没有相应的
医疗费用物质保障,而不能获得医疗技术服务.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是没有保障的。
5.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法定。结合保障伤员生命健
康维护权难以实现的具体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5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技术物
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且不得延
误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
疗救治非技术性物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财产权
实现不得侵害伤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维护权,伤员、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保险公司应当
及时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的义务。
6.法律责任法定。存在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过错,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付款
义务人应当承担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的法
· 194 ·
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医疗费支付义务属合同法律
关系调整.医疗费赔偿义务属侵权法律关系调整,《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是医疗费和抢救费用
支付义务.不涉及“赔偿”,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保护人身安全法律原则,依据保护人身安全
的医疗保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伤员可以提起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之诉.但应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合并审理.这是共同结果共同诉讼原则、多因一
果不二赔原则和司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决定的;医
疗机构也可以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保
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单独提起医疗欠款之诉,也可以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正在审理的道路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就是新的完整的保护人身安
全的诉讼法律体系。
二、医院与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性质
(一)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法定债
权、债务关系
法定之债是指的债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
明确规定的债。其包括两个的含义。其一,债的发生由
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意思。
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
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
当然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规
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的
规定确定。①本案中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
法定债权、债务关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
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
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
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障
伤员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权的医疗救治物质保障制度
的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是我国保护人身安全民事立法
方面最新的突破.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医疗保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的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与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3卷(第3期)
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也符合其第1条“为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
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精神。该条突出了人
身安全的司法保护。
(二)医院与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
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
互独立,不具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
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
上发生了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
一次解决原则,将它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
理则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
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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