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发挥价格职能,
服务民生工程,促进科学发展的几点建议
,我市人均gdp达到1290美元,按照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这一方面标志着我市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黄金发展期,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我市发展步入了利益格局急剧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历史时期。民生问题是具体的,表面看起来有的很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往往小问题里隐藏着大矛盾;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旧的民生问题解决了,新的民生问题又会产生,并且其外延不断扩大,有些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扩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影响社会和谐、健康的难点。为此,结合物价工作的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粮食直接补贴力度,加强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监管,逐步实行涉农行政性零收费,切实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问题是关系到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粮农收入的稳定与增长的民生问题。价格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为合理制定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提供科学依据。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粮农收入的稳定与增长的粮食补贴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在制定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时,要以粮食生产成本为依据,并考虑一定收益制定粮食订单价格,确保粮农稳定增收。其次,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逐步推进,种粮农资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在制定综合直补政策时,要编制种粮农资价格指数,作为实行对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涨价而综合直补的依据,减缓资源价格改革对种粮农民的影响。在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仍然要加强对化肥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化肥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住房、婚姻登记、殡葬、农村医疗、教育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涉农行政性零收费。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及时更新涉农收费公示内容、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对涉农乱收费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二)建立城镇低收入群体监测预警制度、涨价联动机制和差别价格机制。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在制定价格时,统筹兼顾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如何降低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小社会的震荡,是当前价格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是要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与低收入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价格预警机制,重点是加强与低收入群体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监测,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防范工作。特别是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价格政策的出台,要首先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问题,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尽量从政策上使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开展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综合考虑政府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的走势情况和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衔接,通过科学严密的测算和论证,制定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性调整制度,根据居民整体收入的增长和物价的变动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定期的调整。三是建立政府定调价补偿机制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即政府在进行定价或调价时应该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偿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减免或其它优惠政策。在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动态补贴,并根据受影响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贴标准可以现有低保收入补贴标准为基数,根据价格上涨幅度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增加现金或实物消费补贴。最后,在进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时,建立差别价格机制,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实行差别价格,减少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的冲击。
(三)加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就业培训收费监管。加大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农民就业致富能力。以被征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务工和专业农户为重点对象,以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积极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各级价格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积极与农民“结对子”,帮助农民“找路子”。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监管,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对农民自愿参加的培训实行不收费或低收费政策,促进农民技能的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就业致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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