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灭价格监管“薄弱点”,强化农村医药监管。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管理历来是价格监管的薄弱点,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价格监管在有些地方则是空白。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低价药品高加价率、高价药品低加价率;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结合国家对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力度。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价管理办法,与财政、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出台有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及时制定和更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确保这项利民政策健康有序推进,有效缓解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五)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当前除增加农民收入外另一项惠及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工程,也是价格系统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作为监管部门,一是要落实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电价政策,严格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减轻供水运行成本压力,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研究并落实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建议适当提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并将其名称更改为“城乡公用事业附加费”,使广大农村居民也成为该项资金的受益者。加大清理供电企业现行营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力度,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性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废止各地自行出台或实际中执行的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积极向农村用户推广单相和三相峰谷表,使广大农民也拥有电费节支的机会。二是从严核定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理顺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减轻农业生产用水负担。对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采用联片集中或分片集中供水方式的平原地区,按照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的总体要求,实行城乡用水同网同价政策,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总之,民生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价格部门作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既肩负着促进发展的任务,又承担着维护稳定的责任。在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中,价格手段更是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因此,强化民生价格监管,做好民生价费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举措。价格部门要牢固树立民生观念,充分发挥价格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紧紧抓住影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价格问题,大胆探索,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作者系市物价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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