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一是完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企业工资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除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外,还应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对欠薪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应作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对拖欠工资案件应依法予以及时立案处理。二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准备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三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国家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应统筹考虑农民工工资的增长问题,并逐步解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问题。建议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加强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的监督,防止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工会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并签订专项协议,完善企业内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用人单位欠薪报告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一是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协商、教育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做好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险行业、工种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农民工劳动生产环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依法确保受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医治和赔偿。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农民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群众监督。企业劳动保护规划、措施等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等具体内容。工会要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
4.积极探索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式。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案。一是分类推进。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二是分步实施。当前,要着力依次解决农民工最急需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要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落实,使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要重点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探索建立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
(三)城市政府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1.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服务体系。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逐步改变农民工“城乡两不管”的状况。二是各级政府及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实行廉价租房政策。三是各地城市公共服务性的劳动力市场要对农民工开放,实行平等就业制度。四是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
2.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国家应大力发展农村技能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输出地政府要本着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对农民工进行基本的法律和技能培训。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和文明市民教育。用人单位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教育,丰富他们的文化体育生活。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工会培训农民工的财政投入,支持工会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
3.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建议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司法支持。社会有关方面要对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要及时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缓交、减少、免去仲裁费、诉讼费。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城镇社会救助制度应覆盖到农民工。各地政府应对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给予财力、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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