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环境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串标企业往往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有在一个项目中暴富的赌博心理(尤其是建筑和交通工程中,包工头大多不懂工程,只是靠挂靠企业揽到工程投标,做一个算一个的心理比较普遍),而不注重企业管理和企业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建立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还不健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对串标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的很少,多数仅仅是在经济上进行处罚,没收投标保证金而已,因此,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4、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不可否认,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科学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标书不严谨,造成漏洞。还有一种是主观为之,比如招标人与投标人对产品或工程设置排他性条款,或者招标人对复杂的招标项目直接委托投标人设计,招标人原封不动地采用了设计方案等都容易出现上述问题。
四、防止串标的对策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近几年,串标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断见诸报道。我市及我县近年也不断出现串标现象,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但在已查案例中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均标准不一,因此,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细则和标准,使各种串标行为能在发现和查处时有据可依。
2、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投标或取消其在本地一定时间内的投标资格;数额巨大或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在对大型招标项目审批时要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从源头上防止不法企业或投标人混迹于中。
3、尽可能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目的是高利润,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采用比较多。如去年我县在采购实验室设备时,在规定时间内经过资格审查并报名的投标企业有9家,按理会有激烈的价格竞争,但因为投标企业均来自同一城市,我办早有防备,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明确告知临时设定限高价,且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在开标前一天,我办通过与未参与此次投标的同类企业联系,取得了该产品的厂家的生产成本价,与此同时,我办也要求招标单位了解外县兄弟单位的采购情况。在开标前,我办和招标单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下,根据外单位采购价,综合考虑产品生产成本、税收、运输、合理利润等因素,现场确定限高价。结果,开标报价后,9家投标商报价均远远超过限高价,超价比率达33%-56%,于是废标后在限高价内重新组织招标成功,也成功阻止了一次串标行为。但目前最低价中标在工程招标领域还采用不多,这就要求招标机构应该在研究推广最低价法评标上下工夫,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4、强化监督和跟踪问效。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加强大型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也非常重要。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同时,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中标候选人非正常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其中很可能是某个投标人自身未能直接中标时,通过手段劝退前面的中标候选人,也不排除招标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为了某种目的,对前面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迫使其退出,这些都可能是串标的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