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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关于受贿罪的修改与新型受贿的判断

[10-15 15:48:4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工作汇报   阅读:8868

导读: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能否认定受贿收受财物后退还是指退还给请托人,收受财物后上交是指上交上级党组织、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公共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要求行为人既要有真实的退还、上交意思表示,也要有积极的退还、上交行动,如果行为人仅因客观原因没有退还也没有上交,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有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和实际退还行为,客观上没有退还,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及时上交而又不上交,应认定其不具有退还的真实意图;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退还与上交区别开来,行为人只要有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和实际退还行动,客观上没有退还,应认定其具有退还的真实意思。③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基于人情或其他考虑不愿上交,并不能否定其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10、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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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能否认定受贿
收受财物后退还是指退还给请托人,收受财物后上交是指上交上级党组织、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公共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要求行为人既要有真实的退还、上交意思表示,也要有积极的退还、上交行动,如果行为人仅因客观原因没有退还也没有上交,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有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和实际退还行为,客观上没有退还,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及时上交而又不上交,应认定其不具有退还的真实意图;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退还与上交区别开来,行为人只要有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和实际退还行动,客观上没有退还,应认定其具有退还的真实意思。③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基于人情或其他考虑不愿上交,并不能否定其真实的退还意思表示。
10、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性质问题,《意见》没有规定,本人认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即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理。此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可以涉嫌构成受贿,请托人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可以涉嫌构成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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