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市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的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十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各市要认真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措施明确、台帐规范、动态管理、援助到人、跟踪服务、目标落实。大力开发家政服务业、保洁保绿保安业、手工活加工业、便民利民小店、托幼托老业和公益性岗位,摸清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积极安置本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中,组织健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当年消除"零就业"家庭并安置大部分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的社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社区适当奖励。对已建成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同时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十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事建筑业、房屋中介、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由相关部门批准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20xx年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个体工商户凭《再就业优惠证》,每年减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000元,工商企业按实际安置下岗人数每年每人减征4800元的税费。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好退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五)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各市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走出去"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拓展劳务市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或联络机构,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十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各市要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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